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到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